返還票據等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96年度,36498號
TPEV,96,北簡,36498,20071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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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北簡字第36498號
原   告 丁○○
訴訟代理人 張宜暉律師
被   告 太平洋房屋仲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票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七日上午九時五
十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3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智民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唐步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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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太平洋房屋仲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