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北簡字第36498號
原 告 丁○○
訴訟代理人 張宜暉律師
被 告 太平洋房屋仲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票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七日上午九時五
十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3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智民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唐步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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