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
臺北簡易庭(刑事),北交簡字,96年度,2561號
TPEM,96,北交簡,2561,20071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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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北交簡字第256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若田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6年
度偵字第17255號),本院於民國96年10月30日所為簡易判決(9
6年度北交簡字第2561號),有應更正之處,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判決原本及正本中當事人欄關於被告姓名「甲○○」應更正為「李若田」。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如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 之本旨者,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意旨,可由 原審法院依聲請或本職權以裁定更正。
二、本件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被告姓名記載誤載為甲○○,應 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劉亭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送達後5日內本庭(臺北市○○○路○段126巷1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蔡許春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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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