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資遣費等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補字,96年度,1606號
TCEV,96,中補,1606,200711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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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中補字第1606號
原   告 甲○○
           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中膠塑膠興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
443,65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4,8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
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美蒼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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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膠塑膠興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