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簡字,96年度,7208號
TCEV,96,中簡,7208,20071126,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中簡字第7208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丁○○
被   告 多納文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崧扈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按簡易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 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 項、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係本於票據有所請求而涉訟,被告公司主營業所分 別在台北市中正區○○○路○段19號4樓、台中市南屯區○○ ○路112號1樓,有被告公司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而 系爭票據付款地在台北市○○區○○路1段94號第一銀行南 門分行,復有原告提出之支票影本一紙可據,則依民事訴訟 法第1條第1項、第2條第2項、第13條、第20條但書之規定, 自應由共同管轄法院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 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 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楊國精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1/1頁


參考資料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多納文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崧扈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