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簡字,96年度,6460號
TCEV,96,中簡,6460,200711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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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中簡字第6460號
原   告 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複代理人  甲○○
被   告 戊○○
            1號
      丁○○
            1號
      己○○
            1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11月13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戊○○丁○○己○○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肆萬陸仟零伍拾貳元,及如附表一所載之利息、違約金。
被告戊○○丁○○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參拾貳萬貳仟伍佰參拾元,及如附表二所載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參仟玖佰伍拾肆元,其中新台幣肆佰玖拾肆元由被告戊○○丁○○己○○連帶負擔,餘新台幣參仟肆佰陸拾元由被告戊○○丁○○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言詞辯論期日,當事人之一造不到場者,得依到場人之聲 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 定有明文。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期日到場,核無 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之情事,爰依原告之聲請而為一造 辯論之判決,合先敘明。
二、原告主張:被告戊○○前於民國(下同)90年5月16日,邀 同被告丁○○、已故訴外人王秋螢即竇王美秀擔任連帶保證 人,與原告訂立助學貸款契約,貸得金額如附表一所示之借 款,且於90年12月19日、91年5月23日、91年12月13日、92 年5月15日、92年12月19日、93年月12日,邀同被告丁○○ 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得如附表二所示之借款,各筆借款利 息利率分別如附表一、二所示,雙方約定於戊○○完成該階 段學業或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如遭退學、休學得檢附資料 經原告同意後延期償),應攤還本息,如有一期未依約償還 本息即喪失期限利益,除仍按原約定利率清償本息外,逾期 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不料戊○○於94年10月1



日起,並未依約清償貸款,已喪失期限利益,共積欠36萬 8582 元及如附表一、二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原告自得依 約追償全部借款本金、利息及違約金,被告丁○○王秋螢 分別擔任本件附表一、二所示借款之連帶保證人,各就其等 連帶保證之借款,對原告應負連帶清償責任,而被告己○○王秋螢之繼承人就其對原告所負之債務,應負清償之責, 為此請求判決如主文第一、二項所示等語。被告則未於言詞 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聲明及陳述。三、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陳述相符之就學貸款放 款借據四份、款通知書四份、放出查詢單一份、附表二份、 戶籍謄本二份、台灣高雄地方法院函文一份為證,而被告於 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聲明及陳述,堪 認原告前開主張屬實。按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 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民法第478條前段定有明文 。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負連帶責任。民法第1153條 第1項,亦定有明文。且數人負同一債務,明示對於債權人 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為連帶債務;連帶債務之債權人得 對於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 或一部之給付。民法第272條第1項、第273條第1項復分別定 有明文。從而,原告依兩造間貸款契約之消費借貸物返還請 求權、連帶保證契約之法律關係及繼承法則,分別訴請被告 戊○○丁○○己○○應連帶給付原告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之金額、利息、違約金;被告戊○○丁○○應連帶給付原 告如主文第二項所示之金額、利息、違約金,洵屬有據,均 應予准許。
四、本件為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 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 宣告假執行,併此敘明。
五、訴訟費用負擔及假執行宣告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 項、第389條第1項第3款。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王金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附表一:




編號 本金金額 利息起迄日 利率(年息) 違約金起迄日 一 46052元 94年10月1日 百分之七 94年11月 2日起, 起,至清償 點七 至清償日止,逾
日止 期在六個月以內
者,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十,逾期
六個月以上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二十計算
(以下空白)
附表二:
編號 本金金額 利息起迄日 利率(年息) 違約金起迄日 一 45953元 94年10月1日 百分之七 94年11月 2日起, 起,至清償 點五0二 至清償日止,逾
日止 期在六個月以內
者,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十,逾期
六個月以上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二十計算
二 57653元 94年10月1日 百分之七 94年11月 2日起, 起,至清償 點五0二 至清償日止,逾
日止 期在六個月以內
者,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十,逾期
六個月以上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二十計算
三 57656元 94年10月1日 百分之三 94年11月 2日起, 起,至94年 點一七 至清償日止,逾
10月31日 期在六個月以內
94年11月1日 百分之三 者,按上開利率
起,至95年1 點二七 百分之十,逾期
月31日 六個月以上者,
95年2 月1日 百分之三 按上開利率百分
起,至95年3 點三七 之二十計算
月31日
95年4月 1日 百分之七
起,至清償 點0三八
日止




四 45956元 94年10月1日 百分之三 94年11月 2日起, 起,至94年 點一七 至清償日止,逾
10月31日 期在六個月以內
94年11月1日 百分之三 者,按上開利率
起,至95年1 點二七 百分之十,逾期
月31日 六個月以上者,
95年2 月1日 百分之三 按上開利率百分
起,至95年3 點三七 之二十計算
月31日
95年4月 1日 百分之七
起,至清償 點0三八
日止
五 57656元 94年10月1日 百分之三 94年11月 2日起, 起,至94年 點一七 至清償日止,逾
10月31日 期在六個月以內
94年11月1日 百分之三 者,按上開利率
起,至95年1 點二七 百分之十,逾期
月31日 六個月以上者,
95年2 月1日 百分之三 按上開利率百分
起,至95年3 點三七 之二十計算
月31日
95年4月 1日 百分之七
起,至清償 點0三八
日止
六 57656元 94年10月1日 百分之三 94年11月 2日起, 起,至94年 點一七 至清償日止,逾
10月31日 期在六個月以內
94年11月1日 百分之三 者,按上開利率
起,至95年1 點二七 百分之十,逾期
月31日 六個月以上者,
95年2 月1日 百分之三 按上開利率百分
起,至95年3 點三七 之二十計算
月31日
95年4月 1日 百分之七
起,至清償 點0三八
日止
(以下空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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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