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小字,96年度,5486號
TCEV,96,中小,5486,200711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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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陳靖淓即青年堆高機行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臻億鋼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2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十
二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陸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九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爭執事項及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向原告承租NYK牌70型2.5噸堆高機1 部,約定租金為每月新台幣 (下同)15000 元,但被告自民 國 (下同)96 年4月份起至同年7月份止,積欠4個月租金共 60000元,迄未給付。原告已於96年8月間取回該部堆高機, 並迭經催討,均無效果,為此提起本訴等情,並聲明:除假 執行宣告外,餘如主文所示。被告則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 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三、原告主張上揭事實,已據其提出服務簽收單影本2件在卷為 憑,核屬相符,而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未於言詞 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 280條第3項準用第1項規定,視同自認,是原告之主張應堪 認為真正。
四、原告依據兩造之堆高機租賃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 租金60000元,洵屬正當,應予准許。另原告併請求自起訴 狀繕本送達被告翌日即96年9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亦無不合,併准許之。
五、又本件應適用小額訴訟程序,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9第1 項規定,法院為訴訟費用之裁判時,併確定訴訟費用額為 1000元。
六、本件係適用小額訴訟程序,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規定 ,法院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時,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爰不待 原告之聲請,諭知假執行之宣告如主文第3項所示。七、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



、第436條第2項、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436條之 19 第1項、第436條之20,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金灶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 (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於法不合,得逕予駁回,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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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臻億鋼閥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