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沙補字第635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大川通運有限公司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
3,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30,700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五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林三元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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