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文書等
最高法院(刑事),台附字,86年度,77號
TPSM,86,台附,77,19970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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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八十六年度台附字第七七號
  上  訴  人 陳志芳
  兼訴訟代理人 郭振良
  被 上 訴 人 甲○○
右上訴人等因自訴被上訴人偽造文書等罪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中華民國
八十五年八月十四日第二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八十五年度附民上字第一九九號
),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判決撤銷,發回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
理 由
查第三審法院認為刑事訴訟之上訴有理由,撤銷原審判決,而將該案件發回原審法院者,應併就附帶民事訴訟之上訴,為同一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條規定甚明。本件上訴人等不服原審所為之刑事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並不服原審法院所為第二審附帶民事訴訟判決,提起上訴到院。刑事訴訟部分既經本院撤銷,將該案件發回原審法院,依上開規定,附帶民事訴訟部分,自應併予發回,期臻一致。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條,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六 月 二十六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 紀 俊 乾
法官 楊 商 江
法官 黃 正 興
法官 陳 正 庸
法官 陳 世 雄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七 月 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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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