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八十六年度台附字第七六號
上 訴 人 陳志芳
兼訴訟代理人 郭振良
被 上訴 人 丙○○
丁○○
甲○○
乙○○
戊○○
右上訴人等因自訴被上訴人等偽造文書等罪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中華民
國八十五年八月十四日第二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八十五年度附民上字第一九九
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按因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而駁回原告附帶民事訴訟之訴之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二項規定甚明。所謂對於刑事判決之上訴,專指合法之上訴而言。本件原判決以刑事訴訟已諭知被上訴人等免訴,因而為駁回上訴人等之訴之判決。而上訴人等對於刑事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業經本院認為不合法,判決予以駁回。則刑事判決既無合法之上訴,依上開規定,自亦不得就附帶民事訴訟之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人等竟復提起上訴,顯為法所不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條、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六 月 二十六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 紀 俊 乾
法官 楊 商 江
法官 黃 正 興
法官 陳 正 庸
法官 陳 世 雄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七 月 三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