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桃簡字第1586號
原 告 乙○○
被 告 忠誠生技環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用,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法定程式。
二、經查,本件原告依督促程序聲請本院對被告忠誠生技環保有 限公司(下稱被告忠誠公司)核發支付命令,因被告忠誠公 司於法定期間聲明異議,以原告所為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 訴,經本院裁定原告應於收受通知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 幣12,573元,該裁定並於民國96年10月19日送達原告收送, 有送達證書1 紙在卷,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查詢 簡答表1 紙足憑,揆諸前揭說明,其訴並不合法,應予駁回 。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2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呂綺珍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阮承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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