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小字,96年度,2775號
PCEV,96,板小,2775,200711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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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板小字第277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大欣優食品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丙○○
人           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乙○○
      丁○○○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甲○○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寶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
國96年10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玖萬肆仟壹佰參拾貳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新台幣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7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林春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利海強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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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寶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大欣優食品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