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板小字第277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大欣優食品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丙○○
人 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乙○○
丁○○○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甲○○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寶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
國96年10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玖萬肆仟壹佰參拾貳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新台幣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7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林春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利海強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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