虛報進口貨物
最高行政法院(行政),裁字,96年度,3216號
TPAA,96,裁,3216,200711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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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96年度裁字第03216號
上 訴 人 民雄國際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
被 上訴 人 財政部高雄關稅局
代 表 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因虛報進口貨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5年9
月12日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5年度訴字第366號判決,提起上訴,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上訴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 不得為之,行政訴訟法第242條定有明文。依同法第243條第 1項規定,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而 判決有同條第2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為當然違背法令。 是當事人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上訴,如依行政訴訟法第24 3條第1項規定,以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有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 當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有具體之指摘,並揭示該 法規之條項或其內容;若係成文法以外之法則,應揭示該法 則之旨趣;倘為司法院解釋或本院之判例,則應揭示該判解 之字號或其內容。如以行政訴訟法第243條第2項所列各款情 形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揭示合於該條項各款之 事實。上訴狀或理由書如未依此項方法表明,或其所表明者 與上開法條規定不合時,即難認為已對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之 違背法令有具體之指摘,其上訴自難認為合法。二、本件上訴人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提起上訴,與上訴範圍有 關之爭點為「上訴人虛報進口貨物漏稅違章行為之主觀歸責 要件是否具備」。上訴人報運自中國大陸進口SPEAKER SUB( 不含音箱)貨物一批。而被上訴人查驗結果,認定實到貨品 為SPEAKER SUB含音箱,因此認定上訴人有虛報貨物名稱逃 漏稅違章行為,乃對此補稅裁罰。原判決亦予維持。上訴意 旨則爭執稱:「國際貿易慣例上,SPEAKER SUB一詞,向指 含音箱之揚聲器,原判決未斟酌此項慣例之存在,而認定上 訴人有申報不實之故意或過失,自有不適用法規之違法」云 云。惟查進口申報貨物之描述,當然應該遵守國際統一、且 經實證法化之稅則分類名稱,不能以所謂對同一文字之一般 理解為準。是以此等上訴理由一望即知與法規範本旨不符, 未達上訴合法審查所要求之「具體化」客觀門檻,難謂對原



判決之如何違背法令已有具體之指摘。依首揭說明,應認其 上訴為不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前段、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9  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鄭 淑 貞
法官 黃 合 文
法官 吳 明 鴻
法官 鄭 小 康
法官 帥 嘉 寶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莊 俊 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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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民雄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