虛報進口貨物
最高行政法院(行政),裁字,96年度,3005號
TPAA,96,裁,3005,20071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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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96年度裁字第03005號
上 訴 人 聖濤實業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
被 上訴 人 財政部基隆關稅局
代 表 人 乙 ○
上列當事人間因虛報進口貨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5年9
月14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3年度訴字第3797號判決,提起上訴,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上訴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 不得為之,行政訴訟法第242條定有明文。是對於高等行政 法院判決上訴,非主張該判決違背法令以為上訴理由,即屬 不應准許,自應認為不合法而駁回之。
二、本件上訴人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上訴,係以:系爭石材目 前被海關查扣的貨櫃數量據查有上百個貨櫃,此類石材不僅 在臺灣被認定為板岩,世界各國亦為相同之認定,惟獨被被 上訴人認定為不純正大理岩。另經濟部中央地質調查所與臺 北市應用地質技師公會鑑定結果,對石材之鑑定認知是否具 有公信力,尚待質疑,應送交具有公信力之鑑定單位始為妥 適。又此類石材目前經公會爭取已經開放進口,法院應盡速 查明開放進口之理由,以還上訴人之公平等語為由。惟經核 上述上訴理由,並未具體說明原判決有何違背何項法令及其 條款之處,依首揭說明,應認其上訴不合法。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前段、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3  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林 茂 權
法官 鄭 小 康
法官 鄭 忠 仁
法官 黃 本 仁
法官 吳 東 都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莊 俊 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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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聖濤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