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96年度裁字第02956號
上 訴 人 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仲村隆藏
訴訟代理人 林志剛 律師
楊憲祖 律師
黃闡億 律師
被 上訴 人 經濟部
代 表 人 甲○○
參 加 人 松古柏企業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陳榮松
上列當事人間因商標異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5年6月8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4年度訴字第2411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上訴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 不得為之,行政訴訟法第242條定有明文。依同法第243條第 1項規定,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而 判決有同條第2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為當然違背法令。 是當事人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上訴,如依行政訴訟法第24 3條第1項規定,以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有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 當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有具體之指摘,並揭示該 法規之條項或其內容;若係成文法以外之法則,應揭示該法 則之旨趣;倘為司法院解釋或本院之判例,則應揭示該判解 之字號或其內容。如以行政訴訟法第243條第2項所列各款情 形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揭示合於該條項各款之 事實。上訴狀或理由書如未依此項方法表明者,即難認為已 對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之違背法令有具體之指摘,其上訴自難 認為合法。
二、本件參加人於民國89年5月12日以「松古柏企業有限公司標 章㈣」商標,指定使用於當時商標法施行細則第49條所定商 品及服務分類表第25類之「服飾用皮帶、襪子、褲襪、吊襪 帶、吊褲帶、圍裙、尿布、圍巾、頭巾、領帶、浴帽、涼帽 、雨帽、便帽、遮陽帽、服飾用、禦寒用手套、各種男女服 裝及童裝、胸罩束褲、睡衣、浴袍、泳裝、內衣、內褲、衛 生衣褲、雨衣、各種男女鞋及童鞋、雨鞋」商品,向原處分 機關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經該局審查,准列為審定
第963562號商標(下稱系爭商標,圖樣如附圖1所示)。嗣 上訴人以系爭商標有違修正前商標法第37條第5款、第7款、 第12款及第14款規定,檢具註冊第142603號、第142661號、 第142697號、第586573號等商標及其變身圖形「西瓜KITTY 」等(下稱據以異議商標,圖樣如附圖2所示),對之提起 異議。原處分機關審查期間,適逢現行商標法於92年11月28 日修正施行,原處分機關乃依現行商標法第89條第1項規定 ,逕予該審定商標註冊。又依現行商標法第90條規定:本法 中華民國92年4月29日修正施行前,已提出異議,尚未異議 審定之案件,以本法修正施行前及本法修正施行後之規定均 為違法事由為限,始撤銷其註冊;其程序依修正後之規定辦 理;本件原異議理由主張之條款業經修正為現行商標法第23 條第1項第10款、第12款、第13款及第14款。案經原處分機 關審查,核認系爭商標有違修正前商標法第37條第7款及現 行商標法第23條第1項第12款規定,於93年10月13日以中台 異字第901636號商標異議審定書為「第963562號『松古柏企 業有限公司標章(四)』商標之註冊應予撤銷」之處分。參 加人不服,提起訴願,被上訴人以94年5月30日經訴字第094 06128590號訴願決定將原處分撤銷,著由原處分機關另為適 法之處分。上訴人不服該訴願決定,向原審法院提起行政訴 訟,經遭駁回後,提起本件上訴。其上訴意旨略以:系爭商 標上的圖形與據以異議商標之一的HELLO KITTY商標相較, 商標設計意匠實可謂同出一轍,於異時異地隔離觀察,外觀 及觀念上易使人產生係同一系列商標之聯想,而有致混淆誤 認之虞,應構成近似。上訴人以「HELLO KITTY」圖案為基 礎,發展出一系列的變身圖形,例如水果系列(有草莓、蜜 瓜、西瓜、鳳梨等)、動物造型系列、十二生肖系列等。該 變身圖形具有一貫性,亦即均有世界著名之「HELLO KITTY 」特徵,即臉是稍扁之橢圓形、沒有嘴巴(此為重要特徵) 、眼睛是長橢圓形、鼻子是橫橢圓形、左右各三根不平行之 放射狀鬍鬚。由於變身系列圖形具有「HELLO KITTY」的特 徵,加上市場上興起的系列商品收集的行銷策略,使得上訴 人各種「HELLO KITTY」變身系列受到廣大消費者的注意與 熱烈收集。此外,上訴人曾於89年2月間委託蓋洛普徵信股 份有限公司,針對「HELLO KITTY」品牌在市場上的識別度 做調查研究,調查報告顯示,有9成2的民眾曾經看過或聽過 印有或帶有「HELLO KITTY」原創圖的系列商品,而有6成以 上的民眾認為「HELLOKITTY」衍生圖(包括據爭「草莓KITT Y」圖形)與「HELLO KITTY」原創圖是屬於同一圖形的系列 圖形,故消費者看到變身圖形就會聯想到為HELLO KITTY一
系列的商標。由於系爭商標圖樣上的圖形與「HELLO KITTY 」一系列的變身圖形同樣的均具有上述特徵,因此很容易使 消費者產生係同一系列商標之聯想而有致混淆誤認之虞。原 審判決認為上訴人並非在以「草莓KITTY」作為商標而促銷 特定商品,並謂商標圖樣的使用應維持其先後同一性之原則 ,在適用商標法第5條規定上有所不當應屬違背法令。上訴 人有關二個據以異議商標應予合併觀察考量,不應予以一一 割裂分別觀察考量的主張,原審判決未予以論列,亦有判決 不備理由之違法云云。惟經核原審判決駁回上訴人所提之訴 ,其認事用法均無違誤。上訴人所陳上述理由,無非重復其 在原審之主張,並就原審取捨證據、認定事實之職權行使, 指摘其為不當,自難謂對該判決之如何違背法令已有具體之 指摘。依首揭說明,應認其上訴為不合法。又行政法院於案 件審理結果,遇有多種獨立的理由足以支持判決之成立,法 院只採用其中一種或數種為理由之情形,或支持主文成立之 理由記載有簡略之嫌,尚不構成判決理由不備的瑕疵,即尚 不得認定判決違法。綜觀本件原審判決,已就上訴人請求判 決聲明逐項論述,足以支持判決之成立,就上訴人其餘攻擊 方法,不影響本案判決結果者,不一一論敍,於法尚無不合 ,併此敘明。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前段、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3 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林 茂 權
法官 鄭 小 康
法官 鄭 忠 仁
法官 黃 本 仁
法官 吳 東 都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王 福 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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