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所得稅
最高行政法院(行政),裁字,96年度,2699號
TPAA,96,裁,2699,200711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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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96年度裁字第02699號
上 訴 人 第五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黃 忠 律師
被 上訴 人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代 表 人 凌忠嫄
上列當事人間因營利事業所得稅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5年
5月18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4年度訴字第2186號判決,提起上訴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上訴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 不得為之,行政訴訟法第242條定有明文。同法第243條第1 項規定,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而判 決有第243條第2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其判決當然違背法 令。又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並應添具關於上 訴理由之必要證據,復為同法第244條第1項第4款及第2項所 明定。準此,當事人提起上訴,如以原審判決有行政訴訟法 第243條第1項不適用法規或適用法規不當為理由時,其上訴 狀或理由書應有具體之指摘,並揭示該法規之條項或其內容 ;如以原審判決有第243條第2項所列各款情形之當然違背法 令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應揭示合於該款之事實。上訴狀或理 由書如未依此項方法表明,或其所表明者,顯與上開法條規 定之情形不相合時,即難認為已對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之違背 法令有具體之指摘,其上訴自難認為合法。
二、上訴意旨略謂:依最高法院81年度民刑事庭會議紀錄決議及 財政部79年10月27日台財稅第79032138號函釋規定,均應視 上訴人公司之法人人格已消滅,其所滯欠之營利事業所得稅 及營業稅,依法當然應予註銷,原判決不察,其判決當然違 背法令。又公司之清算,依公司法之各有關規定,係授權由 所在地之普通法院審核,故清算是否合法,該公司所在地之 法院始有權限加以論斷,公司如經法院依法核准予清算完結 備查,除有不合法之情事經原法院或其上級法院依法撤銷外 ,該已核准之清算完結自應有其合法性,任何人或任何機關 均無權否定其效力,本件上訴人既經法院函准清算完結核備 在案,則法人人格已歸於消滅,被上訴人既不依法洽請法院 撤銷本件清算完結准予備查,自不得任意指摘清算不合法,



擅加課徵上訴人之稅捐,上訴人請求依法註銷欠稅,於法並 無不合云云,求為廢棄原判決。
三、經查,本件上訴人雖經台灣士林地方法院92年6月25日士院 儀民字結92司120字第25772號函准予備查在案,惟原判決認 定上訴人尚未合法清算完結,否准所請註銷欠稅,已詳述其 理由,經核並無不合。上訴意旨指一經法院准予備查,皆不 得否定其效力,原判決適用法律不無違誤云云,無非係對於 業經原判決詳予論述不採之事由再予爭執,核屬其一己主觀 之見,揆諸首開規定與說明,難認為對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之 如何違背法令已有具體之指摘,其上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至於最高法院八十一年第二次民庭會議決議(按上訴狀誤 為八十一年民刑事庭會議),所稱清算完結亦係指合法清算 完結而言,本件因未合法清算完結,自不發生上訴人所指與 該決議不符之問題,附此敘明。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前段、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 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5  日 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鄭 淑 貞
法 官 黃 合 文
法 官 吳 明 鴻
法 官 鄭 小 康
法 官 帥 嘉 寶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蘇 金 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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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第五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