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專利異議
最高行政法院(行政),裁字,96年度,2563號
TPAA,96,裁,2563,200711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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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96年度裁字第02563號
上 訴 人 能緹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
               送達代收人 乙○○
               省臺北縣中和市○○路440-2
               號5樓
被 上訴 人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因新型專利異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5年5
月18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4年度訴字第1808號判決,提起上訴,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上訴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按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行政訴訟法第242條定有明文。依同法第243條第1項規定,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而判決有同條第2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為當然違背法令。是當事人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上訴,如依行政訴訟法第243條第1項規定,以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有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有具體之指摘,並揭示該法規之條項或其內容;若係成文法以外之法則,應揭示該法則之旨趣;倘為司法院解釋或本院之判例,則應揭示該判解之字號或其內容。如以行政訴訟法第243條第2項所列各款情形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揭示合於該條項各款之事實。上訴狀或理由書如未依此項方法表明,或其所表明者與上開法條規定不合時,即難認為已對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之違背法令有具體之指摘,其上訴自難認為合法。本件上訴人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上訴,係以:系爭案「ㄇ形框插入前片且卡扣於前片ㄇ形框之槽孔內,由下傾之扣片抵頂後片之ㄇ形框」之特徵與引證案「前片之折片內緣有一ㄇ形凹槽,組裝時,後散熱片之折片向前扣入前散熱片折片之ㄇ形凹槽中,且折片中具有扣合片卡扣前後兩散熱片」,兩者之技術手段完全相同,其形體些許之不同僅為熟習該技藝者能輕易完成且未能增進功效之變動,ㄇ形框做外低內高之變化亦僅為易於思及之變化,又引證案之ㄇ形槽兩側略傾斜一角度,進一步使兩散熱片卡扣於該ㄇ形槽後穩固不易鬆脫,明顯較系爭案更具進步性,系爭案明顯已違反專利法第98條第2項所述,新型係運用申請前既有之技術或知識等語,為其理由。惟核其所陳上述理由,無非係就原審取捨證據



、認定事實之職權行使,指摘其為不當,而未具體表明合於不適用法規、適用法規不當、或行政訴訟法第243條第2項所列各款之情形,難認對該判決之如何違背法令已有具體之指摘。依首揭說明,應認其上訴為不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前段、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5  日 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鍾 耀 光
法 官 姜 仁 脩
法 官 王 德 麟
法 官 黃 清 光
法 官 吳 慧 娟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 黃 淑 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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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能緹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