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96年度裁字第02522號
上 訴 人 三東興電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
被 上訴 人 臺南市稅捐稽徵處
代 表 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因地價稅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5年8月24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5年度訴字第279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上訴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 得為之,行政訴訟法第242條定有明文。是對於高等行政法 院判決上訴,若未具體說明原判決違背何項法令、不適用法 規或如何適用不當之具體情事,即非主張原判決違背法令以 為上訴理由,其上訴不應准許。
二、本件上訴人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上訴,雖以該判決違背法 令為由,惟經核其上訴理由狀所載內容,無非係就原審取捨 證據、認定事實之職權行使,指摘其為不當,而未具體表明 原判決合於不適用法規、適用法規不當或行政訴訟法第243 條第2項所列各款之情形,難認為對原判決之如何違背法令 已有具體之指摘,依首揭說明,其上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前段、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 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8 日 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高 啟 燦
法 官 黃 璽 君
法 官 廖 宏 明
法 官 楊 惠 欽
法 官 林 樹 埔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吳 玫 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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