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所得稅
最高行政法院(行政),裁字,96年度,2503號
TPAA,96,裁,2503,200711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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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96年度裁字第02503號
上 訴 人 三商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
被 上訴 人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代 表 人 凌忠嫄
上列當事人間因營利事業所得稅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5年
7月27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4年度訴字第3205號判決,提起上訴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上訴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 得為之,行政訴訟法第242條定有明文。是對於高等行政法 院判決上訴,若未具體說明原判決違背何項法令、不適用或 如何適用不當之具體情事,即非主張原判決違背法令以為上 訴理由,其上訴不應准許。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核其訴狀所載,僅就原審取捨證據任 加指摘,並未具體指出原判決違背何等法規,依首開規定及 說明,其上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前段、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 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8   日 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高 啟 燦
法 官 黃 璽 君
法 官 廖 宏 明
法 官 楊 惠 欽
法 官 林 樹 埔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彭 秀 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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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三商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