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六年度台聲字第八三四號
聲 請 人 甲○○
之3號
上列聲請人因與東光大飯店(即東光溫泉飯店)等間請求損害賠
償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按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為法律扶助法第六十二條前段所明定。本件聲請人就其與相對人東光大飯店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上訴事件,已聲請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南投分會准予扶助在案,有該分會接案通知書可稽,依上說明,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並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六 年 十一 月 十五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朱 建 男
法官 顏 南 全
法官 黃 義 豐
法官 鄭 傑 夫
法官 蘇 清 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六 年 十一 月 二十八 日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