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最高法院(民事),台上字,96年度,2600號
TPSV,96,台上,2600,2007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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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二六00號
上 訴 人 甲○○
      乙○○
被 上訴 人 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蘇顯騰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
八月十四日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第二審判決(九十五年度重上
字第五二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按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六條之一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對於原判決提起上訴,並未委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且亦無同條項但書、第二項所定之情形,前經原法院以裁定命於裁定正本送達後十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六年九月十二日送達,有卷附送達證書足據。茲已逾期,迄未據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上訴人鄭照峰上訴部分因逾期未繳裁判費,業經原法院裁定駁回其上訴確定在案,併予敘明。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六 年  十一  月 二十二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許 朝 雄
法官 陳 淑 敏
法官 鄭 玉 山
法官 吳 麗 女
法官 許 澍 林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六 年  十二  月 七 日 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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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