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除侵害
新店簡易庭(民事),店補字,96年度,200號
STEV,96,店補,200,200711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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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店補字第200號
原   告 華人衛星網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顏本源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信義財貿中心園區管理中心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7日內,向本院陳報本件勝訴判決所
得受客觀利益之數額,並據以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或於不能認定
時,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之規定認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
165 萬元而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7,335元,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熊誦梅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馮姿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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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華人衛星網路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