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斗六簡易庭(民事),六簡字,96年度,242號
TLEV,96,六簡,242,200711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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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原   告 乙○○
被   告 優力達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優力達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
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條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對被告聲請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提出異議後,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然原告未據繳納足額之裁判費(僅 繳聲請支付命令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經本院於民國96年11 月8 日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繳裁判費參萬柒仟壹佰貳拾 伍元。該項裁定已於民國96年11月9 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 書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庭詢問簡答表(查詢至96年11月20 日止無繳費記錄)在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3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上為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雲林縣斗六市○○路41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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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優力達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