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斗六簡易庭(民事),六簡字,96年度,242號
TLEV,96,六簡,242,200711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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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原   告 乙○○
被   告 優力達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優力達企業股份有
  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參佰柒拾伍萬元,應繳裁判
  費新臺幣參萬捌仟壹佰貳拾伍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新臺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參萬柒仟壹佰貳拾伍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8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陳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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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優力達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