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 解 程 序 筆 錄 96年度彰簡附民移調字第11號原 告 癸○○原 告 子○○原 告 丑○○被 告 戊○○被 告 乙○○被 告 辛○○被 告 甲○○被 告 丁○○兼法定代理人 丙○○兼法定代理人 庚○○被 告 壬○○兼法定代理人 己○○ 11樓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彰簡附民移調字第11號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96年11月5日在本院民事調解室進行調解,出席人員如下: 法 官 陳滿賢 書 記 官 楊志明 調 解 委 員 張淑靜點呼事件後到場調解關係人如下: 原 告 癸○○、子○○、丑○○ 被 告 戊○○、乙○○、辛○○、甲○○ 被告丁○○兼法定代理人 丙○○、庚○○ 被告壬○○兼法定代理人 己○○法官、調解委員:勸諭兩造讓步。當事人間調解成立,其內容如下:一、被告等願連帶給付原告等新台幣(下同)壹拾玖萬捌仟元整 (含體傷、汽車修理費)。給付方式:被告等當場給付捌萬 元,餘壹拾壹萬捌仟元當場交付第一銀行員林分行,面額壹 拾壹萬捌仟元票號VB0000000號發票日96年11月12日支票乙 張由原告等收受。二、原告其餘請求拋棄。三、程序費用各自負擔。上列筆錄經當庭閱覽或朗讀無誤後簽名。 原 告 癸○○、子○○、丑○○ 被 告 戊○○、乙○○、辛○○、甲○○ 被告丁○○兼法定代理人 丙○○、庚○○ 被告壬○○兼法定代理人 己○○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5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書 記 官 楊志明 法 官 陳滿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5 日 書 記 官 楊志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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