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彰化簡易庭(民事),彰簡附民移調字,96年度,11號
CHEV,96,彰簡附民移調,11,200711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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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 解 程 序 筆 錄    96年度彰簡附民移調字第11號
原    告 癸○○
原    告 子○○
原    告 丑○○
被    告 戊○○
被    告 乙○○
被    告 辛○○
被    告 甲○○
被    告 丁○○
兼法定代理人 丙○○
兼法定代理人 庚○○
被    告 壬○○
兼法定代理人 己○○
            11樓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彰簡附民移調字第11號損害賠償事件,於中
華民國96年11月5日在本院民事調解室進行調解,出席人員如下:
  法         官 陳滿賢
  書    記    官 楊志明
  調   解   委  員 張淑靜
點呼事件後到場調解關係人如下:
  原         告 癸○○、子○○、丑○○
  被         告 戊○○、乙○○、辛○○、甲○○
  被告丁○○兼法定代理人 丙○○、庚○○
  被告壬○○兼法定代理人 己○○
法官、調解委員:勸諭兩造讓步。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其內容如下:
一、被告等願連帶給付原告等新台幣(下同)壹拾玖萬捌仟元整
  (含體傷、汽車修理費)。給付方式:被告等當場給付捌萬
  元,餘壹拾壹萬捌仟元當場交付第一銀行員林分行,面額壹
  拾壹萬捌仟元票號VB0000000號發票日96年11月12日支票乙
  張由原告等收受。
二、原告其餘請求拋棄。
三、程序費用各自負擔。
上列筆錄經當庭閱覽或朗讀無誤後簽名。
    原         告 癸○○、子○○、丑○○
    被         告 戊○○、乙○○、辛○○、甲○○
    被告丁○○兼法定代理人 丙○○、庚○○
    被告壬○○兼法定代理人 己○○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5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書    記    官 楊志明
    法         官 陳滿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5   日
   書     記    官 楊志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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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