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屏簡字第40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屏東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科敏企業有限公司事人間請求確認存款債
權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11月8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00,000 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為新臺幣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
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1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潘快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得抗告。
書記官 李勝群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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