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聲 請 人 乙○○
樓
相 對 人 九順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樓
法定代理人 甲○○
3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定有明文。
二、本件相對人九順通運股份有限公司主營業所所地在台北市中 正區,有公司登記資料查詢表足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 2 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兩造間既無合 意由本院管轄之約定,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 違誤。
三、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0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法 官 陳介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吳俊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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