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士林簡易庭(民事),士簡字,96年度,1269號
SLEV,96,士簡,1269,200711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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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原   告 丁○○
被   告 捷瑞電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被   告 英倫唱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戊○○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法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 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450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4 萬5550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1000元,尚有裁判費4 萬 4550元未據原告繳納。
三、經本院於民國96年11月13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 補正,該裁定已於96年11月16日送達原告,有附卷送達證書 可稽。
四、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五、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 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30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法 官 蘇嫊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陳淑蘭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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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英倫唱片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捷瑞電器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