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原 告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捷瑞電器有限公司、英倫唱片有限公司、丙○○
、甲○○等人間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450 萬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新台幣45550 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新台幣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命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補繳裁判費新台幣44550
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3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蘇嫊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
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淑蘭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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