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 請 人 鼎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代 理 人 余彥興
相 對 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嘉簡調字第350號給付租金等事件於中華民
國96年11月21日下午2時50分在本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調解處調解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盧怡秀
書 記 官 李玫娜
通 譯 董台中
調 解 委員 黃征雄、洪千雅
點呼調解事件後,到庭調解關係人如下:
朗讀案由:
聲 請 人
代 理 人 余彥興 到
相 對 人 甲○○ 到
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
兩造
我們願意調解。
聲請人代理人
若調解成立請求退還已繳裁判費。
法官
准為退還。
調解委員
勸諭兩造讓步,試行調解。當事人間調解成立。
調解成立內容: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台幣(下同)參拾伍萬元。
二、給付方法:民國(下同)九十六年十二月二十日給付伍萬元
,餘額參拾萬元自九十七年六月十五日起至九十九年十一月
十五日止,按月於每月十五日各給付壹萬元,如一期不為履
行視為全部到期,並就未清償之餘額自應付款之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利息。
三、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
四、聲請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以上調解筆錄當庭給閱並朗讀兩造均承認無異簽名蓋章於後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1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書 記 官 李玫娜
法 官 盧怡秀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1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書 記 官 李玫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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