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民事),嘉簡調字,96年度,329號
CYEV,96,嘉簡調,329,200711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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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 請 人  寶煒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代 理 人  乙○○
  相 對 人  嘉大塑膠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嘉簡調字第329號給付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
6年11月7日下午3時05分在本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調解處調解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盧怡秀
  書 記 官 李玫娜
  通   譯 池冠儒
  調 解 委員 黃征雄、洪千雅
點呼調解事件後,到庭調解關係人如下:
朗讀案由:
  聲 請 人
  代 理 人 乙○○到
  相 對 人兼
  法定代理人 丙○○○
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
聲請人代理人
  聲請之事項及事實理由如聲請狀所載。本件相對人應為嘉大
  塑膠有限公司及丙○○○
相對人代理人
  請求駁回聲請人之聲請。
調解委員
  勸諭兩造讓步,試行調解。當事人間調解成立。
調解成立內容:
一、相對人願連帶給付聲請人新台幣(下同)參拾捌萬肆仟玖佰
  伍拾伍元,相對人當場提出陽信銀行光華分行、帳號第00
  0000000號、發票日為九十六年十一月三十日及九十
  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票面金額分別為壹拾捌萬肆仟玖佰伍
  拾伍元(支票號碼AC0000000)及貳拾萬元(支票號碼
  AC0000000)之支票二張,交由聲請人代理人收執,如有一
  期支票不獲兌現,視為全部到期。
二、相對人同意聲請人領取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九十六年度存字第
  九三六號之提存擔保金壹拾萬元。
三、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
四、聲請費用各自負擔。
以上調解筆錄當庭給閱並朗讀兩造均承認無異簽名蓋章於後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7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書 記 官 李玫娜
           法   官 盧怡秀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7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書 記 官 李玫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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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寶煒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嘉大塑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