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 請 人 甲○○
相 對 人 安泰人壽保險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代 理 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嘉小調字第385號給付保險金事件,於中華
民國96年11月20日下午2時20分整,在台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
易庭第一法庭進行調解,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蘇姵文
書 記 官 林朝雄
通 譯 董台中
調解委員 盧文堂
調解委員 施富子
點呼事件後,到庭調解關係人如下:
聲 請 人 甲○○ 到
相對人代理人 周美華 到
法官命兩造陳述聲請調解事項及所主張之事實理由與證據。
聲請人
陳述與調解聲請狀所載。
調解委員、法官
勸諭兩造讓步。
調解委員、法官
參酌兩造意見,經兩造同意,酌定調解成立內容如下所載。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其內容條款如下:
一、相對人願於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二十日,前給付聲請人新台
幣壹萬肆仟元。
二、聲請人其餘請求權拋棄。
三、程序費用各自負擔。
右調解筆錄經當庭給閱(朗讀)兩造均承認無異,簽名蓋章於後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0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蘇姵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朝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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