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民事),嘉小調字,96年度,377號
CYEV,96,嘉小調,377,200711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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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 請 人 西部菸酒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代 理 人 丙○○
  相 對 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嘉小調字第377號給付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
6年11月6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調解處調解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盧怡秀
  書 記 官 李玫娜
  通   譯 董台中
點呼調解事件後,到庭調解關係人如下:
朗讀案由:
  聲 請 人
  代 理 人 丙○○ 到
  相 對 人 乙○○ 到
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
聲請人代理人
  聲請之事項及事實理由如聲請狀所載。
  (提出證物原本,核對無異,閱後發還)
相對人
  請求駁回原告之訴。雖然買賣契約是我簽的,但向聲請人買
  酒的人應該是任大誠,他是酒吧的實際負責人。原告公司正
  常都是跟任大誠接洽,但後來酒吧經營不善時,任大誠要離
  開臺灣,才把酒吧交給我負責。
法 官
  勸諭兩造讓步,試行調解。當事人間調解成立。
調解成立內容: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台幣(下同)肆萬伍仟陸佰捌拾捌元
  。
二、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
三、聲請費用各自負擔。
以上調解筆錄當庭給閱並朗讀兩造均承認無異簽名蓋章於後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6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書 記 官 李玫娜
           法   官 盧怡秀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6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書 記 官 李玫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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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西部菸酒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