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 請 人 西部菸酒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代 理 人 丙○○
相 對 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嘉小調字第377號給付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
6年11月6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調解處調解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盧怡秀
書 記 官 李玫娜
通 譯 董台中
點呼調解事件後,到庭調解關係人如下:
朗讀案由:
聲 請 人
代 理 人 丙○○ 到
相 對 人 乙○○ 到
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
聲請人代理人
聲請之事項及事實理由如聲請狀所載。
(提出證物原本,核對無異,閱後發還)
相對人
請求駁回原告之訴。雖然買賣契約是我簽的,但向聲請人買
酒的人應該是任大誠,他是酒吧的實際負責人。原告公司正
常都是跟任大誠接洽,但後來酒吧經營不善時,任大誠要離
開臺灣,才把酒吧交給我負責。
法 官
勸諭兩造讓步,試行調解。當事人間調解成立。
調解成立內容: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台幣(下同)肆萬伍仟陸佰捌拾捌元
。
二、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
三、聲請費用各自負擔。
以上調解筆錄當庭給閱並朗讀兩造均承認無異簽名蓋章於後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6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書 記 官 李玫娜
法 官 盧怡秀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6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書 記 官 李玫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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