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民事),嘉小移調字,96年度,121號
CYEV,96,嘉小移調,121,200711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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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 請 人 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張吉祥
相 對 人 丁○○
            號6樓
兼 上 一人
代 理 人 甲○○○
相 對 人 丙○○
            號6樓
相 對 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嘉小移調字第121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
96年11月8日下午2時15分時整在本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調解處調解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蘇姵文
  書 記 官  黃郁萍
  通  譯  董台中
  調解委員  吳碧娟
  調解委員  黃秀敏
點呼調解事件後,到庭調解關係人如下:
朗讀案由:
  聲 請 人 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張吉祥   到
  相 對 人 丁○○   未到
  兼上一人
  代 理 人 葉吳玉蔭  到
  相 對 人 丙○○   到
  相 對 人 乙○○   到
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
聲請人代理人
  聲請之事項及事實理由如聲請狀所載。
相對人等四人
  願與聲請人試行調解。
調解委員、法官
  勸諭兩造讓步。
  兩造調解成立。
聲請人代理人
  請求退還裁判費。
法官
  准予退還裁判費三分之二。
調解委員、法官
  參酌兩造意見,經兩造同意,酌定調解成立內容如下所載。
調解成立內容:
一、相對人等願連帶給付聲請人新台幣(下同)陸萬壹仟柒佰捌
  拾玖元及自民國(下同)八十八年一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九點八九五計算之利息及自八十八年七月二
  十日起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6
  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聲請費用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以上調解筆錄當庭給閱並朗讀兩造均承認無異簽名蓋章於後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8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蘇姵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黃郁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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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