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投補字第260號
聲 請 人 順進橡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按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台幣1,000元,
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楊鐵工廠間公示送達事件,茲限聲請人於收
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
告之聲請:
㈠本件應徵聲請費新台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之規定,聲請人應如數補繳之。
㈡聲請人應提出存證信函及退回之回執。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0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趙思芸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鄭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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