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民事),投簡字,96年度,602號
NTEV,96,投簡,602,200711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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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投簡字第602號
原   告 花心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立佳營造有限公司
  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
  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42,800元,應繳裁判費
   新台幣15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外
   ,尚應補繳新台幣55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8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黃益茂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湯文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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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花心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立佳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