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六年度台聲字第三二一號 聲 請 人 范 德 Arjan 范 貝 Petra 共同代理人 蔡淑明右聲請人因聲請認可收養甲○○為養子事件,聲請指定管轄,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指定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七 月 十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張 福 安 法官 蘇 茂 秋 法官 蘇 達 志 法官 顏 南 全 法官 葉 賽 鶯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七 月 二十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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