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投小字第1324號
原 告 丙○○○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上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 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第6款參照)。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6年10月29日 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7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96年 11月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3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黃益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湯文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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