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內湖簡易庭(民事),湖簡字,96年度,2165號
NHEV,96,湖簡,2165,200711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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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復華商業銀行股
      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中崴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兼上列1 人
法定代理人 甲○○ 住臺北市中
被   告 乙○○ 住桃園縣大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湖簡字第2165號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
國96年10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於96年11月8日下午4時在臺灣士
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簡易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書記官 林可婷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庭。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命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柒萬柒仟柒佰叁拾伍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捌佰捌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本判決得假執行。
訴訟標的及理由要領
一、本件被告中崴營造工程有限公司甲○○經合法通知無正當 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陳述 ,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 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中崴營造工程有限公司於民國94年3月18日起 邀同被告甲○○乙○○等2人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乙 筆,金額合計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目前尚欠本 金177,735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違約金迄未清償。 借款之繳息還款方式詳如放款借據所示,於遲付利息時,除 按上開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逾期6個月以內者,另按該利 率10%,超過6個月以上者,另按該利率20%計付之違約金。 詎料,被告中崴營造工程有限公司僅繳付部分本息,目前尚 欠177,735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依放款借據 第11條第2項約定,視為全部到期,原告屢經催討無效,且 被告甲○○乙○○等2人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全部連 帶清償責任。又原告原名「復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於96年8月13日經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准登記正式 更名為現原告「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名稱。為此



,爰提起本件訴訟,訴請被告連帶給付177,735元,及如附 表一所示之利息、違約金等情;被告乙○○到庭則對積欠款 項未清償沒有意見,被告中崴營造工程有限公司甲○○經 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庭,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經提出借據、放戶繳息查詢清單、行政 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經濟部函以及請求金額明細表等 為證,被告乙○○到庭復對積欠款項未清償沒有意見、被告 中崴營造工程有限公司甲○○復未到庭爭執,自堪信原告 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契約以及連帶保證契 約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連帶給付177,735元,及如附表一所 示之利息、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 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 權宣告假執行,並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共為1,880元(第 一審裁判費1,880元),應由被告連帶負擔。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8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法 官 張國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林可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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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崴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