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重簡調字第546號
原告即聲請人 萬榮行銷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送達代收人 乙○○
被告即相對人 甲○○原名: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台東地方法院。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 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二、經查本件原告為法人所提小額民事事件,依法並無合意管轄 之適用。而查本件被告於原告起訴時,住所即已設於該台東 縣台東市○○街101巷14號,此有戶籍謄本在卷足憑,是依 民事訴訟法第1條之規定,本件自應由被告在所地所轄之法 院即臺灣台東地方法院管轄。爰依原告之聲請,將本件移送 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6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楊志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及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6 日 書 記 官 吳進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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