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管理費
三重簡易庭(民事),重小字,96年度,4986號
SJEV,96,重小,4986,20071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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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重小字第4986號
原   告 甲○○○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丙○○
原告與被告乙○○間給付管理費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
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 補 正 之 事 項:
一、被告乙○○之最新戶籍謄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1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蔡麗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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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