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重小字第4986號原 告 甲○○○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丁○○訴訟代理人 丙○○原告與被告乙○○間給付管理費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 補 正 之 事 項:一、被告乙○○之最新戶籍謄本。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1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蔡麗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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