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三重簡易庭(民事),重簡字,90年度,1090號
SJEV,90,重簡,1090,2007111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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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90年度重簡字第1090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五權分行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乙 ○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鑫增鑫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李文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96年12月20日下午3時40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原告法定代理人已變更,請提出承受訴訟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9  日 法 官 趙義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胡明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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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五權分行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鑫增鑫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