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票款
鳳山簡易庭(民事),鳳簡字,96年度,2020號
FSEV,96,鳳簡,2020,200712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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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丁○○
 被   告 宗千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被   告 吉鑫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鳳簡字第2020號清償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96年12月13日上午10時20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第二
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施敏雄
  書記官 洪育祺
  通 譯 吳政勳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陸拾玖萬捌仟柒佰捌拾肆元 ,及各自附表所示之提示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柒仟陸佰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予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支票影本及退票理由單影本為 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原告 聲請一造辯論判決,本院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 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時表明上訴理由;如已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補具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3 日
台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書記官 洪育祺
法 官 施敏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洪育祺
附表:
┌─┬─────┬─────┬───────┬───────┬─────┐
│ │支票號碼 │發票日 │金額(新臺幣)│付款人 │退票日 │




│ │ │ │ │ │(提示日)│
├─┼─────┼─────┼───────┼───────┼─────┤
│⒈│EKT0000000│96.02.28 │87,348元 │中國國際商業銀│96.03.01 │
│ │ │ │ │行東高雄分行 │ │
├─┼─────┼─────┼───────┼───────┼─────┤
│⒉│EKT0000000│96.03.31 │87,348元 │中國國際商業銀│96.04.02 │
│ │ │ │ │行東高雄分行 │ │
├─┼─────┼─────┼───────┼───────┼─────┤
│⒊│EKT0000000│96.04.30 │87,348元 │中國國際商業銀│96.11.08 │
│ │ │ │ │行東高雄分行 │ │
├─┼─────┼─────┼───────┼───────┼─────┤
│⒋│EKT0000000│96.05.31 │87,348元 │中國國際商業銀│96.11.08 │
│ │ │ │ │行東高雄分行 │ │
├─┼─────┼─────┼───────┼───────┼─────┤
│⒌│EKT0000000│96.06.30 │87,348元 │中國國際商業銀│96.11.08 │
│ │ │ │ │行東高雄分行 │ │
├─┼─────┼─────┼───────┼───────┼─────┤
│⒍│EKT0000000│96.07.31 │87,348元 │中國國際商業銀│96.11.08 │
│ │ │ │ │行東高雄分行 │ │
├─┼─────┼─────┼───────┼───────┼─────┤
│⒎│EKT0000000│96.09.30 │87,348元 │中國國際商業銀│96.11.08 │
│ │ │ │ │行東高雄分行 │ │
├─┼─────┼─────┼───────┼───────┼─────┤
│⒏│EKT0000000│96.10.31 │87,348元 │中國國際商業銀│96.11.08 │
│ │ │ │ │行東高雄分行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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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宗千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吉鑫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