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鳳山第二戶政事務所)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鳳小字第2814號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於中
華民國96年12月28日下午4 時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民
事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劉建利
書記官 陳玉娥
通 譯 吳政勳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肆仟貳佰貳拾肆元,及其中 新臺幣伍萬陸仟參佰貳拾貳元自民國94年12月2 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9.71%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參佰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予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及應 收帳務明細查詢等件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 通知未到場爭執,原告聲請一造辯論判決,本院認原告主張 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時表明上訴理由;如已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補具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書記官 陳玉娥
法 官 劉建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玉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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