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調字,96年度,1045號
KSEV,96,雄調,1045,200712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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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請人 乙○○
  相對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雄調字第1045號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
96年12月25日下午3時24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
調解室一 (3樓)調解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謝雨真
  書記官 陳瑩萍
點呼調解事件後,到庭調解關係人如下:
詳報到單
聲 請 人 乙○○ 到
相 對 人 甲○○ 到
調解委員  莊廷鐘 到
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
兩造
  各陳述爭點。
調解委員
  勸諭兩造互為讓步。
調解委員
  試勸讓步,兩造均同意讓步。 調解委員:莊廷鐘
  報知法官。
法官
  諭知本件調解成立。
調解成立條款如下: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壹拾參萬伍仟元。(不
  含強制險部分)
  給付方法如下:
  (一)本調解成立日即民國(下同)96年12月25日當場給付
     陽信銀行支票乙張(發票人:甲○○,支票號碼:
     AD0000000號,面額:陸萬捌仟元整)予聲請人,並經
     聲請人收訖無訛。本支票若未兌現,相對人應一次給
     付全額即壹拾參萬伍仟元予相對人。簽名:乙○○
   (二)支票兌現後所剩款項:陸萬柒仟元整,自97年1月起
      按月於每月20日各給付伍仟元至全部清償完畢為止
      ,如有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二、聲請人其餘請求均拋棄。
三、聲請費用各自負擔。
以上筆錄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依聲請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
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瑩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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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