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請人 甲○○
相對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雄調字第1018號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96
年12月13日上午10時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調解室
一 (3 樓)調解爭議:
法 官 鄭詠仁
書記官 徐麗紅
朗讀案由:
聲請人 甲○○ 到
相對人 乙○○ 到
調解委員 洪淑淨 到
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
兩造
各陳述爭點。
調解委員
勸諭兩造互為讓步。
試勸讓步,兩造均同意讓步。
報知法官。
法官
諭知本件調解成立。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參拾萬元(不含強制險
)。
給付方法:於民國(下同)96年12月13日當場給付壹萬元,
其餘款項於97年1 月16日起,按月於每月16日各給付壹萬元
至全部清償完畢為止,如有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二、聲請人其餘請求均拋棄。
以上筆錄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依聲請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
名。
以上筆錄,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徐麗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