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分期買賣價金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補字,96年度,1799號
KSEV,96,雄補,1799,20071220,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雄補字第1799號

法定代理人 余榮治
送達代收人 高瑞文
一、原告因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郭文鴻等發支
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
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50,666 元,應繳裁
判費2,76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 元外,尚
應補繳1,760 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朱盈吉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宗諺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0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