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 請 人 甲○○
相 對 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雄簡附民移調字第4 號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
民國96年12月25日上午10時30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民事調解室一 (3 樓)調 解爭議:
法 官 劉定安
書記官 楊銘仁
朗讀案由:
聲 請 人 甲○○ 到
相 對 人 乙○○ 到
調解委員 李貴雀 到
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
兩造
各陳述爭點。
調解委員
勸諭兩造互為讓步。
調解委員
試勸讓步,兩造均同意讓步。
報知法官。 調解委員:李貴雀
法官
諭知本件調解成立。
調解成立條款如下:
一、相對人願於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給付聲請人新臺
幣貳萬元。
二、聲請人其餘請求均拋棄。
三、聲請費用各自負擔。
以上筆錄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依聲請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
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 楊銘仁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