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請人 乙○○
代理人 甲○○
相對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雄簡調字第888 號返還費用事件於中華民國
96年12月25日上午9 時20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
調解室一 (3 樓)調 解爭議:
法 官 劉定安
書記官 楊銘仁
朗讀案由:
聲請人代理人 甲○○ 到
相 對 人 丙○○ 到
調解委員 李貴雀 到
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
兩造
各陳述爭點。
調解委員
勸諭兩造互為讓步。
調解委員
試勸讓步,兩造均同意讓步。
報知法官。 調解委員:李貴雀
法官
諭知本件調解成立。
聲請人
調解成立請求退費。 聲請人代理人:甲○○
調解成立條款如下:
一、相對人願於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前給付聲請人新台
幣壹拾伍萬元。
二、相對人同意聲請人於九十六年度裁全字第一四0五一號假扣
押裁定為相對人提供擔保金新台幣柒萬柒仟元(96年度存字
第8002號),逕向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提存所領回。
三、聲請人同意相對人於九十六年度裁全字第一四0五一號假扣
押裁定為聲請人提供反擔保金新台幣貳拾參萬元(96年度存
字第8567號),逕向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提存所領回。
四、聲請人其餘請求均拋棄。
五、訴訟費用各自負擔。
以上筆錄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依聲請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
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 楊銘仁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