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簡字,96年度,9732號
KSEV,96,雄簡,9732,200712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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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億泰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容鴻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雄簡字第9732號給付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6
年12月25日上午10時30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
二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莊珮君
  書 記 官 吳書逸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玖拾壹萬伍仟貳佰參拾參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萬零捌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利息未給付之事實 ,業據其提出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各乙紙為證, 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經調 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 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吳書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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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96年度雄簡字第9732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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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票日 │ 票面金額 │ 利息起算日 │票 據 號 碼 │ 付 款 人 │
│ │(民國) │ (新台幣) │ (民國)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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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96年11月15日│1,915,233元 │96年11月15日│ UC0000000 │華南商業銀行 │
│ │ │ │起至清償日止│ │東高雄分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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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億泰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容鴻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