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簡字,96年度,9148號
KSEV,96,雄簡,9148,200712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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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示判決筆錄
原   告 聯捷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雄簡字第9148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6
年12月11日下午2 時0 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
二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劉定安
 法院書記官  楊銘仁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貳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一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點五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新臺幣參仟肆佰貳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利息未給付之事實 ,業據其提出房屋買賣合約書、存證信函為證,經本院核對 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依據調查證據之 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時表明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1 日
法院書記官 楊銘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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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聯捷建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捷建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